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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类药物样本萃取液
浙杭械备20201251号
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经济开发区鸿兴路111号1号楼5楼506室
2021-10-12
样本萃取液主要由甲醇、乙腈组成。
用于对样本进行分析前预处理,溶解细胞,萃取出待测物质。
产品有效期由“未开封,0-35℃保存3个月,开封后,0-35℃保存1个月。”变更为“未开封,0-35℃保存12个月;开封后,0-35℃保存1个月。”变更时间2021年01月28日;主要组成成分由“ 样本萃取液主要由甲醇、乙腈组成。”变更为“样本萃取液主要由组分A、组分B、组分C组成。”变更时间2021年10月12日
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兴路111号1号楼5楼
HP1125:48人份/盒,HP1225:96人份/盒。
第一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