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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抗原15-3(CA15-3)测定试剂盒(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)
湘械注准20222400059
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5-8栋309房
2022-01-18
2027-01-17
见附页
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或(和)血浆中癌抗原15-3(CA15-3)的含量。
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5-8栋309房
规格1:25人份/盒;规格2:50人份/盒;规格3:2×50人份/盒;规格4:100人份/盒;规格5:2×100人份/盒。
测定试剂盒在2℃~8℃密封避光保存,有效期为12个月;上机使用后,在2℃~8℃的贮存环境下有效期为28天。 校准品和质控品在2℃~8℃密封避光保存,有效期为12个月;开瓶后,在2℃~8℃的贮存环境下有效期为30天。
第二类